党员干部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二)不经常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不认真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党员意识和党的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五)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二、需要经常性开展批评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二)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及时召开生活会,把事情说清楚、谈透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批评中进步,使党内生活更加健全、更加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