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委员十名,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申诉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申诉学生所在班级任课教师两名、学生代表三名组成。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需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校内公告时间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诉书面申请,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复查决定:
(一)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
(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后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一)本人签收或直接告知本人;
(二)如申诉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可以按申诉书通信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十一条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学生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终止审查。
第十四条学生对复查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5日。学校复议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议决定下达后10日。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十八条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的,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十九条听证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由主任指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是涉及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人员的,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申诉人,宣布案由及参加听证的人员名单及职务;
(二)告知申诉人有关申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诉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核对后当场签名。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时,出席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达到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为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取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代表说明、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讯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后,做出复查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视为有效。委员必须选择投赞同票或者反对票,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如果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亲属;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在没有接到申请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三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